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就跨国视频庭审相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10-30 11:26
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于某离婚纠纷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人于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时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庭审。 10月10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并判令被告于某向原告支付离婚赔偿金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正在境外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答辩材料、征求其意见、能否便利其通过网络视频参加国内法院审理等,都是关系到本案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问题。酶。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问题一: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向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公民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送达,二是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中国公民委托的本案审判代理人送达。就本案而言,公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委托本案的审理代理人,因此实际只能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前两个。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可控性更强一些,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根据我国与泰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条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国主管机关协助送达在渝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文书。提交的司法文件必须附有泰语或英语翻译。但我驻泰国使馆受委托向中国公民于某某在访期间转交相关司法文件时,无需转交泰国主管部门转交,也无需提供翻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采用了该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优先采用了该方法。中国驻泰国使馆成功送达于某某的应对方法和证据材料。问题二:如何收集和查询中国公民在境外服刑的笔录?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官员可以按照协议或无协议的方式,按照驻在国法律的规定取证。但《中泰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领事官员在访问期间是否可以询问本国国民并做笔录。这取决于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向驻泰国使馆询问泰国监狱当局的态度。如果泰国不允许,可以要求泰国监狱当局根据制定的问题清单代其提问中国法院,并将于某某签署的笔录转发给我们。经与中国驻泰国使馆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探视于于某时就离婚案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随后,我驻泰国使馆就该案多次探访监狱。及时将大量审讯笔录转回中国。问题三:如何推广远程视频庭审?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仅规定了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境外收集证据。对于跨境视频听证会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没有适用的国际协议。但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视频证据收集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和实践来看,公民法院在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庭审时,必须尊重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这也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大原则的要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中国驻泰国使馆询问泰国监狱对视频庭审的态度。泰国监狱对视频听证会给予积极反馈,并考虑到监狱条件和时差,就庭审中使用的视频通讯方案和具体时间提出建议,安排余单独听证。由于于先生坚持参加视频庭审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中国驻泰国使馆经过多方协调努力,最终保证了本案于9月26日如期开庭审理。当天上午11点左右,初审法院将视频信号连接至泰国监狱。于某某通过视频旁听庭审并回答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晰。上午11时30分后,于某某下线,法庭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左右。问题四:本案有何启示?答:在涉外案件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和物证均位于境外,国内法院往往需要进行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要与国外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主管机关通过我国法院根据涉及我国部分地区的国际民事诉讼特别规定和我国签订的司法协议,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司法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